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自营进出口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东(发起人)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4、香港、公司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重庆)的,公司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工商登记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3、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股东(发起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提示:盖章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2、澳门和台湾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进出口权申请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5、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核准公司核名的名称自动失效;6、公司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工商注册1、其它有关文件、投资各方签字、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证件。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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